2015年4月24日,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要求对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不作如下改动: 一、删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“凭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”。 二、删掉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“凭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”。 三、删掉第五十五条。 四、将第八十九条改回第八十八条,并删掉其中的“第五十七条”。
五、删掉第一百条。 本要求自发布之日起实施。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根据本要求不作适当改动,新的发布。 那么,《药品管理法》修改有啥特点和亮点呢?笔者给您一一解析。(移除部分以红色字体标示) 1、删掉第七条第一款中的“凭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”。
原文:开设药品生产企业,须经企业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发给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,凭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。无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的,不得生产药品。” 浅析:不必须拿着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,回应之后新的主办权药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时候,只必须按常规企业来办理登记注册,不必按照《企业经营范围注册管理规定》中“公司申请人注册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、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要求规定必需在注册前报经批准后的项目,递交有关的批准后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也许可证明。
”登记注册是干嘛呢?就是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、税务登记证的等。 偷偷地补足一下办理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的流程(根据《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》辨别): 2、删掉第十四条第一款中的“凭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”。 原文:开设药品杂货企业,须经企业所在地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发给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;开设药品零售企业,须经企业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并发给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,凭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。
无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,不得经营药品。 浅析:与上一条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的分析一样,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的时候,只必须按常规企业来办理登记注册。 药品杂货企业与药品零售企业办理《药品经营许可证》的流程与办理《药品生产许可证》的流程大致相同,只是部分递交资料与审查周期有所不同。
这里就不右图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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